刑事案件判多長時間執行
刑事案件判決一般十天之內執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資料圖】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二、刑事案件執行主體是誰
執行主體有: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無罪、免除刑罰、罰金和沒收財產及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
2.監獄。監獄負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決的執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負責對未成年犯判決的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執行。
三、民事判決執行優先于行政、刑事判決的執行嗎
找法網提醒,民事判決執行一般優先于行政、刑事判決的執行,但法律確實有規定,同時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時,民事責任優先受償。但是應當明確的是,民事執行優先的前提是被告的責任財產處在民事執行法院的控制之下,比如相應財產已經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等。也就是說,即使被告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沒有執行,如果法院沒有對被告的責任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法院也無法阻止行政機關或者別的法院對被告執行罰款、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民事判決之前,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決定已經執行完畢,民事責任的優先性就更加實現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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