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淶水法院審理楊某軍與楊某金故意傷害罪一案,淶水法院判令被告人楊某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軍經濟損失人民幣7794.35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判決中的賠償內容,原告向淶水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后又給其法定代表人多次釋法明理,講明利害關系及拒不履行的后果,但被執行人仍遲遲不履行。
隨后,在申請人楊某軍的指引下,淶水法院執行干警找到被執行人家中,被執行人百般推脫不愿履行法定義務,于是執行干警依法將其依法拘傳至法院,向其耐心釋法明理、細心勸導,并嚴肅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將會面臨的法律后果。經過執行法官耐心地給被執行人作思想工作,最終被執行人表示愿意履行,叫其家屬取來現金當場給付申請人。
淶水法院執行局將一如既往地攻堅克難,銳意進取,充分發揚真抓實干、雷厲風行的執行作風,扎實穩步推進執行工作,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用實際行動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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