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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數量證據。 毒品不是一般貨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轉讓,行為人一次購買或藏匿、持有大量毒品,絕不可能僅用于吸食,通常只有販毒分子為牟取暴利,才會大批量購進毒品。無論行為人是否吸毒,但持有毒品的數量明顯超過個人吸食所需,行為人非法持有的行為應視為販賣毒品所作的準備,是販毒行為的組成部分。 2、吸毒者的證言。 吸毒人員對毒品交易的整個過程耳聞目睹,可以證實毒品交易的時間、地點、販毒人的體貌、衣著等,因吸毒不為罪,其證言的可信度高。吸毒人員可證明曾向其購買過毒品,說明持有人有販毒史。還可收集吸販雙方就毒品價格和數量已協商一致,因意外原因而未交易成功。當多個吸毒人員指向同一目標,毒品的價格標準一致,數量吻合,即便個別證言有相異之處,但有相關證據佐證,也能形成證據鎖鏈認定其販毒。 3、特情證言。 利用特情偵查手段破獲販毒案件即誘惑偵查,是對販毒這類偵緝和證據的收集極為困難的案件施行的必不可少的偵查措施。但施行中有個別特情急功近利,為了立功、受獎故意夸大其詞,個別偵查人員為了追求政績濫用誘惑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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