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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2月1日消息 1日,商務部網站發布了商務部等5部門關于印發《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管總局、文物局、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了《管理辦法》。
據《管理辦法》,中華老字號應當具備四點基本條件:一是品牌創立時間在50年(含)以上;二是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三是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四是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同時,《管理辦法》對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制定了規定。規定稱,中華老字號標識適用于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及中華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規定要求,中華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中華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規定還指出,中華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中華老字號標識屬商務部所有,由標準圖形和“中華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標識設有標準色3色、標準組合4種供企業選用。
(標準組合。圖源自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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