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1、新會計準則取消了舊會計制度中的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類似的經濟交易一般在“其他應付款”或“預付賬款”中核算。
2、“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一直是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最重要的賬戶。財政部2000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規定的“兩費”分別屬于資產和負債科目,其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3、新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及主要會計處理”中刪除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也取消了這兩項。但對原制度規定的待攤預提業務的會計處理和報表列示沒有說明,也沒有明確允許待攤預提費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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