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等14部門聯合印發指導意見
加快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力爭年底前國家級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比例不低于50%
【資料圖】
8月11日,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等14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指導意見》,提出在全省范圍內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力爭2022年底前,國家級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比例不低于50%,省級開發區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級以上開發區全面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指導意見提出,對擬采取“標準地”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在完成相關區域評估的基礎上,明確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建筑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等控制性指標,實施“標準地”出讓,簽訂履約監管協議,并嚴格對照“標準”實施全生命周期監管。
“在全省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有利于加快推進工業項目落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助力河北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在全省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六項重點工作。
開展區域綜合評估。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各市、縣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在擬開展“標準地”出讓的區域,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評估評價事項有關要求,統一組織完成區域評估。除入駐項目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有重大影響的,或高于區域性統一評估標準的,以及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外,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制定控制性指標。在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各市、縣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相關區域評估要求,構建符合當地實際、切實可行的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控制性指標,并實行動態調整。各地可在基本控制性指標的基礎上,立足本地實際,增加畝均產值、安全生產管控、碳排放強度、科技創新、就業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標。
實施“標準地”出讓。在“標準地”出讓前,各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在當地工業用地“標準地”控制性指標基礎上,結合具體項目準入和地塊實際情況,合理調整用地標準,聯合提出擬出讓土地的具體控制性指標,并出具書面意見,納入土地出讓條件,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發布土地出讓公告,實施公開出讓。鼓勵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等方式供應“標準地”。用地單位競得“標準地”后,可以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作為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注明“工業項目‘標準地’”。
明確履約承諾要求。“標準地”出讓后,市、縣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與用地單位簽訂“標準地”履約監管協議,監管協議中應載明“標準地”控制性指標、開工建設、竣工驗收、達產復核、獎勵措施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提前或按期達產的,應在監管協議中約定給予適當獎勵;對嚴重違約的,可在監管協議中增加項目用地退出的條款。用地單位按照具體項目履約標準作出書面承諾。
建立聯合驗收監管體系。各市、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合同履行、承諾兌現情況實施監管,按照約定予以獎懲。對提前或按期達產的,按監管協議有關條款給予獎勵。對竣工驗收和達產復核不通過的,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過一年,整改后仍不能達到監管協議約定的,其違約責任按監管協議有關條款執行。
做好“標準地”收儲工作。各地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和土地供應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編制土地儲備計劃。在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及時對擬開發為“標準地”的地塊進行轉用征收。將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納入國有儲備土地,完成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和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以具備動工開發建設的基本條件,為“標準地”出讓奠定堅實基礎。(記者 苑立立 通訊員 張效東 孫峻)
關鍵詞: 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