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自4月1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整合了現行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據新證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結合機構監管實踐,全面規定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的任職要求、執業規范和機構主體管理責任,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按照分類原則優化人員任職管理;二是強化執業規范,落實“零容忍”要求;三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
據了解,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證監會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總體看,各方對《管理辦法》的制度思路、主要內容認可度較高。經認真研究,證監會對其中合理的意見予以吸收采納。
《管理辦法》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管理辦法》作出給予1年過渡期的安排。
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派出機構認真落實《管理辦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規則,提升人員管理的規范水平,促進行業機構合規、穩健發展。
(文章來源:期貨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