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銷售經理挪用公司投標款用于期貨交易獲刑。沒想到,一次無心插柳的上訴卻“歪打正著”,上級檢察機關介入,提出罪名不成立。二審法院解釋“不能僅因炒期貨存在風險即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終改判。
挪用公款炒期貨,銷售經理賠償又坐牢
年近50歲的張某是一家配電自動化公司的銷售部業務經理。2019年1月至7月間,他利用申請向招標公司交付投標保證金的職務便利,通過虛構招標項目、編造招標文件的方式,將被所在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共計人民幣162萬元據為已有,并用于進行期貨交易。事發后,張某向單位退還人民幣107.05萬元,剩余資金則無力償還。2021年6月1日,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余贓款未退賠。
2022年2月23日,法院公布了該案兩次審理的詳細情況。
法院認為,張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予懲處。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
依據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張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責令張某向被害單位受害公司退賠人民幣五十四萬九千五百元。
上訴“歪打正著”,期貨特殊性讓案件反轉
一審判決后,張某提出上訴,其在案發前已經與公司簽訂以房抵賬協議用于退還其余款項,原判仍責令其繼續退賠屬于重復判罰。二審法庭向其解釋之后,張某提出了撤訴申請。
不過,這次無心插柳的上訴,卻因上級檢察機關的介入發生了轉折。張某也因此減免了一年多的牢獄之災,而這一切與期貨交易的特殊性有著密切的關聯。
上級檢察機關認為,原判認定張某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張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議二審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認為,經查,本案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還是挪用資金罪的關鍵在于認定張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單位資金的目的。根據本案具體事實和情節,二審法院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
首先,保證金在單位賬戶上沒有平賬,單位隨時可以掌握保證金未歸還的情況,張某作為經手業務員,具有返還的責任,在形式上不能做到永久占有。
其次,張某雖然采用了欺騙手段,并將錢款用于交易期貨,但并無證據證明其在騙取單位保證金前已經炒期貨存在巨大虧空,無法歸還保證金的情形,不能僅因炒期貨存在風險即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后,在2019年8月公司發現其存在占有保證金的行為后,張某在當月即歸還了107萬元,并與單位商議用房產歸還剩余50余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張某交易期貨的行為與揮霍資金、逃匿、拒不歸還、用于非法用途等體現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存在明顯不同。綜合本案事實,不宜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認定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更符合客觀情況。
最終,二審法院責令張某向被害單位退賠人民幣五十四萬九千五百元。撤銷張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的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文章來源:期貨日報)